项目名称 | 湖南双阳高科化工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86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湖南省怀化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3.57%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1800万元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2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1-26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 | 1. 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2. 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湖南双阳高科化工有限公司岳阳电子级双氧水项目的建设及补充与项目相关的流动资金。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原股东增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否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 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45.01%,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57%,通过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引入的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51.42%(含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 | ||
相关附件 |
名称 | 湖南双阳高科化工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怀化市洪江区岩门1号 | ||
法定代表人 | 秦加美 | 成立日期 | 2007-07-11 | |
注册资本 | 5790.82万元 | 实收资本 | 5790.82万元 | |
经营范围 | 工业级过氧化氢、食品级过氧化氢、电子级过氧化氢、化学试剂级过氧化氢、过氧化氢消毒液、工业级聚合氯化铝、食品级聚合氯化铝、环己甲酸、甲醇、三氯化铝、三氧化铁、氢氧化钠、硫化钠、过氧化氢专用钯催化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林化产品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的生产、销售(不含其它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对环境有污染的产品),过氧化氢及其原材料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房屋、机器设备、构筑物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个数 | 2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 93.71 | |||
怀化嘉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29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资产总计 | 41042.70 | 37404.75 | 35195.02 | |||||
负债总计 | 13448.48 | 11712.89 | 15206.78 | |||||
所有者权益 | 27594.22 | 25691.86 | 19988.24 | |||||
营业收入 | 23535.90 | 22993.21 | 20015.48 | |||||
净利润 | 5163.69 | 4213.62 | 3962.17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3-11-30 | |||||||
资产总计 | 50959.82 | |||||||
负债总计 | 23333.66 | |||||||
所有者权益 | 27626.16 | |||||||
营业收入 | 18335.93 | |||||||
净利润 | 3840.66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联系融资方领取,融资方联系人:舒琦,联系电话:18974580917 )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2、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3、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不发生改变;4、融资方股东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融资方39.51%股权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置于北交所备查;5、本次增资融资方原股东怀化嘉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采取非公开方式同步参与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增资价格一致,投资金额约为900万元;6、本次增资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拟采取非公开方式同步参与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增资价格一致,投资金额约为11700万元;7、增资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一)董事会增资完成后,融资方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本次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派出董事1名。(二)监事会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本次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提名监事1人。8、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投资金额0.1%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9、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2、本项目不接受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增资,且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3、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过氧化氢生产行业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5、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1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2、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意向投资方如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信息披露公告所述扣除交易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3、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4、意向投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及税费等)由其自行承担。5、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依照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价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转为增资款的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若非融资方原因,我方如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赔偿。(4)本方承诺不存在通过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参与投资的情形。(5)本方同意并完全配合融资方对我方的各项尽职调查。(6)本方知悉并同意融资方对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治理结构安排。6、本项目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条件要求。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1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补偿融资方、产权交易机构等方面的损失:①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②本增资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确定进入遴选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③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增资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④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书面承诺事项情形的;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3、其他约定: 无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仅征集到1个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遴选;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及资金来源。(2)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股东背景、企业信誉、行业经验、市场资源等方面。(3)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4)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5)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股东与融资方业务合作经验较多的优先。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云飞 联系电话:010-66295614 电子邮件:yfchen@cbex.com.cn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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